海运提单背书转让

更新时间:2024-3-25
   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,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能。
 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。
  (一)不可流通形式提单
  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,又称直交提单。在收货人格内载明托运给一个特定的收货人,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,不得转让流通,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,即可提取货物。
  (二)可流通形式提单
 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:
  1、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。
  2、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。
 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:
  (1)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(To Order of Issuing Bank)。
  (2)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(To Order of Applicant)。
  (3)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(To Order of Shipper)。
  3、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(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/L)。
  (1)出口商(XX X Co.)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。
  (2)出口商(XX X Co.)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。
  (3)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,在寄单前,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。
  (4)进口商付款赎单时,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,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。